新闻发布|德州市进一步明确免罚轻罚定义 综合认定因素让行政执法“有据可依”
2024-11-14 15:56 大众网
大众网记者 祁小丽 德州报道
近日,德州市印发《德州市市场监管标准化执法工作规范》(以下简称《标准化执法规范》)和《德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规定》(以下简称《免罚轻罚规定》)。这两个文件是市场监管部门高标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揽子经济增量政策部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11月14日,德州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德州市市场监管领域政策例行吹风会,德州市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张传庆向记者介绍《免罚轻罚规定》的主要内容。
《免罚轻罚规定》对免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的定义进一步加以明确,对应当和可以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不予强制的情形进一步明确,对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主观过错、初次违法等核心裁量要素进行了细化。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那么何种情形可以判定为“违法行为轻微”,何种情形可以判定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执法人员对此把握尺度和判断标准不一。《免罚轻罚规定》的第十条列举了“违法行为轻微”九种综合认定因素:(一)主观过错较小;(二)初次违法;(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四)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六)涉案货值金额较小;(七)涉案产品或者服务合格或者符合标准;(八)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使用;(九)其他能够反映违法行为轻微的因素。《免罚轻罚规定》的第十一条列举了“危害后果轻微”六种综合认定因素:(一)危害程度较轻,包括但不限于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轻微,对消费者误导作用较小等;(二)危害范围较小;(三)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减轻;(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五)主动与违法行为对象达成和解;(六)其他能够反映危害后果轻微的因素。
《免罚轻罚规定》附件部分的“三张清单”,规定了不予实施行政强制、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的具体事项。“三张清单”梳理轻微违法行为90项,以最大限度减少执法行为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免罚减罚涉及领域较2021年全面拓展,覆盖了企业登记、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网络交易、广告监管、知识产权、药品安全、医疗器械、化妆品、不正当竞争等行业领域,做到了宽严相济、松紧有度。
制定《免罚轻罚规定》旨在构建全市系统市场主体容错纠错免罚轻罚机制,着力从源头化解“小过重罚”、“机械式”执法和“一刀切”执法等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企业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监管执法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为发展新质生产力营造良好市场监管环境。
此外,《免罚轻罚规定》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积极回应民生关切,对于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规定减轻了处罚。执法人员在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时就可以“对号入座”,确保执法尺度在减轻的基础上统一和量化,有效解决了执法力度和温度难以兼顾的现实问题。
《免罚轻罚规定》“三张清单”重点聚焦三类行为:一是聚焦市场主体易发、多发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立足执法实际,根据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确认为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二是聚焦市场主体的“无心之失”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三是聚焦市场主体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及时改正、货值金额少、社会危害性小等情况,减轻处罚。
《免罚轻罚规定》减罚力度增强,对部分起罚点在5万元的违法行为,符合条件的可直接减轻至不低于500元;对部分起罚点在20万元的违法行为,符合条件的可直接减轻至不低于2000元,有效减轻了市场主体轻微违法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三张清单”充分体现了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为有效解决当前市场监管部分领域面临的“过罚不当”等问题提供了充分借鉴。
免罚、减罚并不等于免责、减责,免罚、减罚仅仅是免除、减轻对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的责任必须严格履行,要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和理由,责令改正并进行批评教育、普法宣传。同时,违法记录会留痕,市场主体免罚减罚后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违规行为,将作为实施处罚的重要因素一并考量。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坚持教育为主、批评为辅,指导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
下一步,德州市市场监管局将认真落实《免罚轻罚规定》,科学审慎使用行政裁量权,维护执法公平公正,全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