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不缴社保五大“坑”,别踩!

2024-11-30 09:34   潍坊晚报

  社会保险旨在帮助个人和家庭抵御养老、疾病、失业、工伤和生育等方面的风险,实现风险的社会共担,减轻个人负担,保障基本生活。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不给职工缴纳社保,导致职工权益受损。对此,潍坊市人社部门提醒劳动者要警惕以下五大“坑”,维护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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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给试用期职工缴纳社保

  一些单位以试用期为由不给职工缴纳社保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除了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个人不需缴费外,其它三个险种,单位和个人按相关比例共同缴费。

  所以,即使职工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要为其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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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职工签署弃缴社保承诺

  一些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员工签署一份书面承诺,写明自愿放弃该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保,用人单位将社保费作为工资的一部分,直接支付给劳动者。这种行为是不合理且违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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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档案没转过来不缴社保

  新入职的员工由于人事变动,人事档案可能没有及时转过来,这时有些用人单位会表示没有档案就无法为职工缴纳社保。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

  实际上,人事档案并非缴纳社保所需条件,不能成为用人单位缓缴社保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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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签合同就不用缴社保

  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缴社保时,可以提供相关资料证明与单位之间的用人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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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放社保补助代替缴社保

  一些用人单位通过给职工发放社保补助的形式代替缴纳社保。这种做法不可取。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

责编:李晓芹
审签:于明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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