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区法治故事|交通事故受损害 法律援助暖民心
2024-12-24 19:12 海报新闻
编者按:法律,既是国家机器的有序运行,也是人间烟火中的温情守护。大众网·海报新闻联合东营区司法局,特别策划《东营区法治故事》系列专题报道,全方位展现东营区法治领域的诸多真实案例。共同见证司法公正,体验法治温度,学习法律知识,一同助力东营区法治建设不断前行。
春雨润物百花开,法援中心锦旗来。今年4月25日,受援人杨女士手捧锦旗,来到东营区法律援助中心,对自己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的援助以表谢意。
杨女士丧偶后独自带着上小学的女儿生活,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全身多处骨折。肇事司机拒不支付医疗费,致使原本就困难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无奈之下,杨女士委托家人来到东营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代为申请法律援助。东营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受杨女士的申请后,指派山东化之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玉梅承办案件。
在接受指派后,律师刘玉梅立即与杨女士取得联系,了解到其仍在治疗,便多次前往杨女士处了解案情及有关诉求,审核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初步确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在内的理赔项目。经查,司机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为最大限度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刘玉梅依法将驾驶人及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起诉至东营区人民法院。在法院组织下,刘玉梅多次协助杨女士与肇事司机、保险公司进行调解,但因分歧较大,调解未能成功。
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杨女士因本案交通事故所致人体损害评定为十级伤残。律师刘玉梅根据鉴定意见书计算各项赔偿数额,并于开庭前认真梳理案件证据,制定了翔实的开庭方案。庭审中,律师据理力争,提出合法有效的代理意见。最终,东营区人民法院支持了杨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杨女士各项经济损失15万余元。
普法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来源:东营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