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公司名称写错引发拒付,淄博高新区法院“灵活”调解促双赢

2025-12-10 10:02   

  大众网记者 包欣悦 通讯员 潘丽 祝宏 淄博报道

  近日,淄博高新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合同名称书写错误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原告在《佣金支付承诺书》中将自身公司名称误写为另一相似名称,被告以此为由否认合同关系、拒绝支付费用,双方对簿公堂。最终,在承办法官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纠纷实质化解。

  2025年,原告淄博某公司为被告杨某的房屋交易提供中介服务并成功促成交易。双方签订《佣金支付承诺书》,约定中介费1万元。但交易完成后,被告一直未付款。经多次短信催收无果,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中,被告指出,承诺书上载明的收款方为“山东某公司”,与本案原告“淄博某公司”的名称不符。因此,被告认为原告并非合同相对方,无权向其索要该笔佣金。承办法官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名称的笔误是否导致原告权利丧失。从案件证据来看,提供中介服务、发送催收短信的主体均为原告“淄博某公司”,与被告建立服务合同关系的也是淄博某公司,双方存在真实的服务与接受服务的事实。承诺书上的名称错误,属于明显的笔误,不应成为否定整个合同关系和被告付款义务的理由。若严格拘泥于形式,淄博某公司将因自身失误承担不利后果,有失公允;而被告试图利用该笔迹完全逃避付费义务,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为彻底化解矛盾,承办法官决定采取“背对背”与“面对面”相结合的调解方式。首先分别与双方沟通,向被告指出,其已实际享受中介服务并签署付款承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若坚持拒付,不仅难以获得法律支持,还可能承担更多诉讼成本;同时,向原告公司说明,虽实体权利应受保护,但其自身管理不严、文书制作粗心确是引发争议的导火索,应反思内部流程,并考虑适当让步以换取纠纷高效解决。

  随后组织双方当面协商,承办法官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一方面请被告理解原告提供服务所付出的劳动,另一方面让原告体谅被告因信息不一致产生的合理疑虑。并向双方阐明,诉讼并非解决争议的唯一途径,调解既能尽快实现债权,也能避免后续执行程序,对双方都是更经济、更务实的选择。

  经过多轮沟通,双方态度逐渐缓和。在承办法官的耐心协调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被告当场支付部分中介费,原告自愿放弃剩余款项,并申请撤回起诉,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本案虽小,却具有双重警示意义。一方面,警示市场主体规范是立身之本,在签订合同时,务必仔细核对公司名称、金额等关键信息,形式上的完备是保障权利的基础,细微疏忽都可能埋下巨大风险。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司法“实质重于形式”的理念。法院审理案件重在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与客观履约行为,以追求事实上的公平正义。诚信,永远是民事活动的“黄金法则”。

  

责编:孙 莹
审签:李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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