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终止后还需追究供应商的法律责任吗?

2024-08-29 13:14   山东省政采贷

今日通过一个案例来为您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某政府采购项目在公告阶段,成交人因为提供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被质疑、投诉。在此期间,项目又因为存在纳入集采目录的货物,未实行集中采购被终止。那么,供应商还会被追责吗?

小编整理资料为您汇总答案如下: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按照采购人要求如实提供资质文件、业绩情况以及其他材料。提交虚假材料是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违反政府采购基本原则,是对政府采购活动制度、秩序的破坏。因此,《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供应商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了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法律责任。

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是我国政府采购的基本模式。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如果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七十四条规定,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购人不按规定实行集中采购的法律责任是针对不同违法行为的规定,并不能因为采购人违反法律规定,免除供应商的法律责任。针对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应当启动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程序,追究供应商相应法律责任。

(文章来自:招标采购法律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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