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城公安以案释法】 严惩抹黑诋毁企业的“网络黑嘴”
2024-11-15 11:27 陵城融媒
陵城融媒11月15日讯 近日,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接到彭某报警,称其公司被他人在快手视频上捏造并散布不实信息,给其公司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经查:网民马某在杨某的指示下,在快手视频平台捏造竞争对手某公司旗下品牌销售国外进口冻肉的虚假信息,造成该公司较大经济损失。陵城分局在确定该信息为谣言后,立即将嫌疑人抓获。经审讯,马某对其在杨某指示下利用快手平台捏造并散布不实视频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马某和杨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网警普法:
网络寻衅滋事,并非规范的罪名,而是指寻衅滋事罪在网络领域的表现形式,换言之,仅仅是寻衅滋事罪的一个方面,是社会现实中的寻衅滋事行为在网络领域的延伸。那么,网络寻衅滋事罪的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将有新的认定依据。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了网络寻衅滋 事行为的表现方式:“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 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规定了网络寻衅滋事的共同犯罪形式:“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九条规定了网络上的寻衅滋事犯罪与其他犯罪牵连或者竞合情况下的法律适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 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界定了信息网络的概念:“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二、网络寻衅滋事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及解释
寻衅滋事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罪名。条文原文是: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网络是相对于现实的虚拟世界,在网络上我们可以毫无压力地发表自己的言论和看法,在这个自由的环境中,人们往往会忘记现实中的法律从而失去了约束,产生很多不好的影响。通过以上对于网络寻衅滋事罪的认定的法律依据的介绍,相信大家都已经知道人们在网络上的言论也是会具有法律效益的。所以希望大家能谨言慎行,为自己的言论与行为负责。
通讯员:高红艳
编 辑:袁帅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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