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省食盐专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青岛、烟台、菏泽市市场监管局:

按照《关于做好2024年度山东省第二次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暨跨部门综合监管集中抽查相关工作的通知》(鲁双随机办函〔2024〕9号)有关要求,经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意,2024年度全省食盐专营检查工作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指导下,以部门联合的形式,由各市食盐专营监管部门牵头负责,依托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制定部门联合抽查计划,派发至县(市、区)有关部门开展部门联合抽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成时间

2024年9月13日至11月15日

二、检查部门、检查对象、检查事项、检查内容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不含青岛、烟台和菏泽),青岛、烟台和菏泽市市场监管局分别牵头负责本市食盐专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检查部门、检查对象、检查事项和检查内容详见附件1。

三、抽取检查对象、匹配检查人员

2024年度食盐专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由各市牵头部门通过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自行制定,采取标签化方式,按照信用风险等级抽取检查对象(名单详见附件2、附件3),派发到相应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负责检查。

9月25日前,各县(市、区)盐业主管部门牵头或推送给区域内承担食盐专营行政检查职责的部门完成检查对象与检查人员的随机匹配工作,督促同级参与联合检查的部门将人员匹配情况、检查人员联系方式报送任务发起部门,确保抽查任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市牵头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任务。

四、开展现场检查

各相关部门抽取检查人员组成检查小组,任务发起部门为组长单位。组长负责本次检查任务实施期间的组织协调管理,其他组员应按照组长的工作安排,积极配合、分工协作完成检查任务。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按照工作职责有序开展检查,分别填写检查记录表。检查过程中不得干扰检查对象正常经营,坚决杜绝各部门自行检查、重复检查、分散检查等行为,一经发现,立即通报并报送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计入年度绩效考核。

五、检查结果录入、公示

检查人员要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在完成“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后20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抽查结果录入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2024年11月15日前完成检查结果录入)。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检查对象,相关部门可不参与部门联合检查,但要匹配检查人员,并填写检查结果为“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检查结果确有错误的,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反馈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并逐级反馈至省“双随机、一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更正。检查结果将自动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同时共享至“互联网+监管”系统。

六、工作要求

(一)科学规范组织实施。各市牵头部门要对抽查检查各环节实施精细化指导、管理。对抽取的检查对象在检查实施前已注销、吊销、被撤销设立登记等情形的,不再开展现场检查,直接录入相应结果,视为完成抽查。要加强监管力量统筹,科学合理匹配检查人员,对检查人员有限,不能满足本区域随机抽查基本条件的,可以采取与相邻区域联合等方式进行随机匹配。

(二)强化抽查结果运用。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衔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公示,防止监管脱节。强化抽查检查结果部门间互认,促进“双随机、一公开”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对抽取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自觉性。

(三)按时完成抽查工作。11月15日前,各市牵头部门负责汇总区域内食盐专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情况,将食盐专营抽查事项工作总结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工作邮箱(sdyy@shandong.cn),相关工作情况汇总整理后报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检查中遇到的业务问题,对口咨询省市业务主管部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应用中遇到的问题,咨询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附件:

1.2024年第二次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集中抽查任务表

2.食盐专营工作检查企业名单(抽查对象清单)

3.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标签管理企业名单

附件下载.docx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9月14日

(联系方式:消费品产业处0531-51782636)

(来源: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消费品产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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