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惠民县市场监管在行动:维权篇]变相强制消费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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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高先生反映:2021年2月15日其于我县某国际影城看电影,工作人员拒绝其携带自己零食带入影院,在电影院内购买零食可以进入影院,认为不合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何坊所工作人员受理投诉后,立即到该影城核实情况。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已责令影城现场改正,不得禁止看电影群众自带食品。已向消费者反馈处理结果,消费者表示满意。
【消费提示】《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二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责编:齐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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