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

··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依据国家、省、市加快创新发展的部署,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1.创新科技决策机制。建立重大事项咨询、论证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区域创新规划编制、创新政策制定、科技项目咨询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2.推进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采用招标或者竞标的方式,委托具有专业服务能力的机构,建设科技业务电子档案,完善科技创新网功能,衔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管理系统,提升科技创新组织管理能力。

  3.创新财政支持方式。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健全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逐年增加科技经费支出,力争年度财政性研发经费支出占本级财政预算内支出比例达到3%以上。探索贷款贴息、担保、股权投资、风险补偿、保险费补助、科技奖励等支持方式,推进普惠制补助制度建设,营造创新创业氛围,激发创新活力,提高财政科技经费使用效率。

  4.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大赛和各类科技竞赛。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组织高端创业论坛、银企对接等活动,吸引创投机构、金融机构全过程参与,为创业者和小微企业提供专业的创业辅导、管理咨询和投融资服务。对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下同)创新创业大赛(或各类科技竞赛)获奖的,给予等额奖励(同时获得国家、省、市奖励的,按最高奖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5.鼓励科技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对于在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共享大型科学仪器并提供检测服务的,按省科技厅奖励的50%给予奖励;对于使用共享科学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按省科技厅补助的50%给予补助。

  6.推进科技金融。对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贷款贴息补助的,开发区给予等额补助(同时获得国家、省、市补助的,只按最高额补助,不重复补助),单个企业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对获得市级以上科技金融风险补助的,开发区给予等额补助(同时获得国家、省、市补助的,只按最高额补助,不重复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

  7.推动企业提质升级。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认定为市级科技型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获批国家级、省(部)级、市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分别给予区内的联盟牵头或运作单位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8.完善开发区科学技术奖励机制。设立开发区科学技术奖,制定开发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对于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给予等额配套奖励(单个项目同时获的国家、省、市多个奖项的,按最高额给予奖励,不重复配套奖励);对区内企业、单位获得科技成果,经评价或鉴定成果水平达到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领先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9.推动技术市场建设。对经省科技厅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给予奖励,年度累计交易总额100-5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500-1000万元的,奖励15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对获得中国技术市场金桥奖、山东省技术市场科技金桥奖的,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奖励。

  10.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按税务部门当年加计扣除确认的研发投入给予奖励,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按较上年度新增研发投入的10%给予奖励;销售收入2亿元以下的,按其当年研发投入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奖励最高100万元。

  11.设立开发区大平台建设计划。按照开发区行业发展和区域创新需求,鼓励以企业为主导,自建、联合建设等多种方式建设综合性公共技术研发大平台,每年选取1家给予重点扶持(可空缺),按不超过投资总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500万元(主要用于购置研发设备)。对于建设完成,处于业务培育期的,每年最多选取2家给予重点扶持(可空缺),年补贴金额最高100万元。凡获得补贴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必须以成本价面向区内企业开放服务。

  12.推进孵化体系建设,完善“创客空间—苗圃—孵化器—加速器”孵化链条。对利用现有存量房产资源改(扩)建的,按照孵化面积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新认定(备案)为国家级和省级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100万元资金奖励。

  13.推进企业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工作,培育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对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山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资助(同一年度获得多项认定的,按最高级别给予资助,不重复资助);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给予5万元资助;对被认定为中国专利山东明星企业的给予2万元资助。

  14.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对在本区注册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每年代理本区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50件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资助,按申请量大小依次资助最多3家。

  15.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000元,涉外授权专利每件资助2万元(同一专利最多奖励2个主要发达工业国家和地区),专利合作条约(即PCT)国际申请,单位申请每件资助1万元。对年发明专利申请超过30件、授权超过15件的,给予20万元资助;申请超过20件、授权超过10件的,给予10万元资助;申请超过15件、授权超过5件的,给予5万元资助。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的配套奖励,获得山东省专利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配套奖励,获得东营市高价值专利给予等额奖励(单一专利项目同时获得国家、省、市多个奖项的,按最高奖项给予配套奖励,不重复配套奖励)。

  16.促进知识产权有效运用。对开展专利导航试点工程项目获得省级及以上财政资金支持的企业,按1:1给予配套资助,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加强专利协同运用,推动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对获批建设省级及以上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的区内龙头企业,一次性资助30万元。深化和拓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项目单笔贷款按照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0%给予贴息支持,一个年度贴息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贴息期限最长为2年,同一家企业享受贴息最多不超过3次。

  17.本意见由开发区科技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18.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本政策执行期内,三年内已享受开发区其他政策相同条款的,不再享受本政策。

责编:崔雅薇
网友评论
全部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海报热榜
相关推荐

Copyright © 1998-2024 DazhongMedia. All Rights Reserved.      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加入我们  鲁ICP备090238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