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了8年的病房楼竟无环评手续!聊城第四人民医院莘县分院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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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海报新闻 聊城报道
近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莘县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信息显示,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莘县分院因医院病房楼(和十八里铺镇卫生院共用一套污水处理站进行医疗废水的处理)无环评手续,且已投入使用8年,被罚款40.5万元。
公开信息显示,该违法行为类型为“违反建设项目验收制度案”,处罚依据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19条和第23条。第19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23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根据“企查查”查询到的信息,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始建于1956年,法定代表人为江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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